福州借款纠纷代理词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0 12:18) 点击:689 |
审判长: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经过对本案借款事实的审理和调查,代理人认为被告陈某不予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 2009年以来,被告一直因经营投资需要向原告断断续续借款,累计借款金额高达一百万元,原告因与属长期朋友关系,每次都答应被告的借款请求,大部分借款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但被告并未知恩图报,2010年底开始一直拖延还款。 2011年2月3日,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亲笔写下一份“欠条”,而这份欠条反映出两大问题:1、被告确认至承诺日为止尚欠原告的借款总额;2、被告保证还款的承诺、期限及方式。以上事实说明,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并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二、本案的证据“欠条”系被告自愿亲笔所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被告辩称书写“欠条”时双方并未仔细核对债务,因此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认为这完全是违反客观常理的狡辩,“欠条”是被告在其公司里亲笔书写的,任何一个正常人多不可能在没有仔细核对涉及自己上百万债务的情况下,就对巨额债务作出还款承诺并出具书面文件的,但被告却以这样一个违反客观常理的狡辩,企图逃避自己所要承担还款义务,其主观恶性可想而知。三、被告并未偿还欠条中的102万债务,即原告的诉求金额。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原告债务,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清偿完毕或进行了部份清偿,也没有一个合法正当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因此被告完全是在强言蛮辩。四、原告给被告的借款利息没有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原告的每笔借款利息均在1-2分以内,甚至有的是无偿借给被告,而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指认原告发放违法高利贷款,这是对原告人格的诋毁,原告只是一个从事加工贸易的生意人,对于合法的1-2分内利息的借款,何以构成违反我国法律的高利贷。五、签订“欠条”之时,被告另外有8万元借款利息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内付清,要求不在立据,原告考虑到对方即已出具“欠条”,便退一步答应了其要求,但时至今日被告不但不予偿还,并矢口否认,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原告感到非常遗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请审判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判。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