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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民间借贷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20 12:13)    点击:620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0107,被告的下属分公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借给***有限公司人民币6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1.5分;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时还款,则每迟延一日收取违约方1‰滞纳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还约定被告为其下属分公司的担保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将6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0万利息,被告以***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破产为由,至今未还。

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按该条款的约定计算,被告违约,每日应向原告支付600元滞纳金,从2011106日起算,截止今日是6个月,有300天,被告还应支付180000元的违约金。本律师认为,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律师请求法庭给予支持。

***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是被告下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债务应由被告承担。本律师认为,本案由被告承担的是债务责任,而不是担保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

此致

 

委托代理人: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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