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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使用信用卡,别踩这些法律雷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1-31 05:30)     点击:78

尚律案例

信用卡,成为了当下年轻人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信用卡是一种超前消费,它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信用卡带来的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其中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的数不胜数。冒用他人信用诈骗? 恶意透支? 还清了还被判刑? 女友刷我的卡,我也被判刑?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这些法律术语,是不是绕晕了你的脑袋?没关系,尚律律师带您一一解答。

【案情一】

2013年9月,被告人闫某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父亲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古交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预留电话为父亲的手机号码。该卡自办理之后,均为闫某本人持有并使用。并且,闫某一直没有告知父亲办卡及还款情况。

从2014年3月18日到2014年5月4日,闫某共刷卡48158.42元。至2014年12月22日案发时,恶意透支的款息共计53311.4元。

该卡逾期后,中国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7月2日致电闫某父亲的电话进行催收。由于闫某的父亲患病,催收电话一直由闫某假冒父亲接听。在此期间,中国银行也寄出过信用卡欠款通知书。闫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于2015年1月21日将其透支的欠款65128.8元全部还清。当天,闫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情二】

被告人张某,为了讨女友林某欢心,办了一张信用卡送给其消费。林某消费成瘾,事后又恶意透支8万元购买衣物、奢侈品、化妆品等物品。张某对于女友恶意透支行为知情,但碍于面子(自己经济实力有限无力还款,但是又不想让女友看不起他),其女友在恶意透支后,又继续透支2万元购买包包,后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某因为害怕,逃避债务,更换号码,不再接听银行的电话。事后,以张某和林某都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起诉。

【案情三】

被害人乙到银行办理开户,银行的离职员工甲主动接待,乙声称只需要存折不办理银行卡,甲独自到柜台为乙办理开户手续,告诉柜台人员既需要存折也要办理银行卡,柜台人员因与甲熟悉就在客户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位乙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一并交给甲。甲将存折交给乙,自己留下了银行卡。后来,乙向账户存款5万元,甲利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取走该款。最后甲以涉嫌盗窃罪还被起诉。

问题思考?

✪ 1,闫某的父亲还清信用卡了,为什么闫某还是被指控信用卡诈骗罪呢?2.张某并没有持卡消费,为什么也被指控信用卡诈骗罪呢?3. 甲为什么是触犯了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呢?

尚律评析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以上法条,我们知道,信用卡诈骗罪中,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的行为在实践中罪容易发生,也最容易混淆。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在案例一中,闫某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信用卡,之后冒用卡主也就是其父亲,进行刷卡消费乃至恶意透支。闫某客观上实行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却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情形。因为,恶意透支属于身份犯,仅仅针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而言,而本案中,闫某并不是合法持卡人,而是非法持卡人,因此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那么当卡主和持卡人不是同一人,借卡人经过卡主同意后,再恶意透支的情形,又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来看看案例二:在本案中卡主张某明知道自己无还款能力,在得知女友恶意透支后,仍然放纵其继续恶意透支,事后又更改电话号码,逃避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对女友恶意透支行为持放纵的态度,虽然张某只是信用卡出借人,不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者,但是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就违法了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并且,张某只是承诺出借信用卡消费,对于其女友恶意透支的行为,张某并没有承诺的权利,张某对女友林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原因力、作用力,构成共同犯罪,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正犯(恶意透支型);而其女友,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共犯同时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正犯的想象竞合。

案例三中,甲先前骗取信用卡的行为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定盗窃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伸;甲从自动取款机取款的行为,才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产生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因此的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由于恶意透支侵犯了新的法益,故应按照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罪并罚。这里的使用,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包括利用第三者使用。

➤如果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或者不负责任的第三者使用,利用者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如果第三者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也成立盗窃罪;

➤如果第三者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对人使用的,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盗贼盗窃信用卡后,对身边的人谎称是自己捡拾的信用卡,让乙使用,乙信以为真后刷卡消费2万元,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如果乙知道是盗窃所得,乙再使用的,乙也成立盗窃罪。

综上所述,信用卡消费的时候极易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中,在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非常模糊的界限,且在定罪量刑上有不同的标准,如果以盗窃罪定责,那么在认定数额上只要满足消费3000以上就行了,这个数额在实践中是极易发生的。在这里,深圳尚律律师刘必飞给大家总结了下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数额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以上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尚律律师再次提醒在座的朋友们:理性使用信用卡,不要踩以下法律雷区

不要盲目出借信用卡,如果对方恶意透支,你不但要承担民事还款责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及时沟通、还款,挂失,并把损失减到最小,千万不要因为还款不上,逃之夭夭,那么你是有可能要付刑事责任的哦。

拾捡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果你对人使 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如果对ATM使用,成立盗窃罪。单纯 盗 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也不 成 立盗窃罪;如果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信用卡的,即 使没使用,也成立盗窃罪。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刑法律顾问律师提醒:涉及到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性犯罪,涉案金额的数量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很多消费者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并不知道自己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在碰到这种问题的时候,首先及时还款,如果真的被起诉,及时联系律师代理,律师会根据您客观情况,及时为您辩护,从而最大地维护您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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