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刘必飞律师团队成员精通法理、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优势互补,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认可。法律咨询电话:13923460148 (联系时请说是在法帮网上了解到的)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离债不离!哪些夫妻债务离婚时不用分割?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2-27 05:45)     点击:27

image.png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早已相识,2014年7月14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6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郭某的账户中汇入60000元,被告郭某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款当日,被告郭某从银行账户中取款47500元,次日再次从银行账户中取款3500元,其余款项被被告郭某用于在澳客彩票网上购买彩票及赌球。2014年9月22日,被告郭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200000元汇入被告郭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款当日,被告郭某将其中的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案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并另外支取了现金15000元,后又于9月23日、9月26日分别支取现金2000元,其余款项被被告郭某用于在澳客彩票网上购买彩票及赌球花费殆尽。后原告向被告郭某索要借款,被告郭某拖延不给,原告具状起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郭某与被告崔某于198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判决】

  一、被告郭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60000元,并给付利息6000元,合计266000元;

  二、被告崔某对上述债务中的17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但具有普及性。一般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存在例外,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婚姻离但债务不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法条可知,个人债务、虚构债务、非法债务这三类在夫妻离婚时,不用成为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由一方自行承担。

  故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6000元,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郭某应予偿还。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虽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用于购买彩票及赌球的开支应属于被告郭某个人债务,不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对被告郭营坡的个人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本案中,被告崔某举证证明被告郭某从原告处借款后,将其中9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应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余170000元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崔某对被告郭某的全部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以及被告崔某认为借款全部为被告郭某个人借款而不承担清偿责任,均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必飞律师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股权转让  公司上市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必飞律师,刘必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必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8968355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必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必飞律师主页,您是第148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