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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 提起离婚?六种情况不同结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2-25 04:43)     点击:46

我国《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但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此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针对不同的情形,法院将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条件。因此,夫妻双方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一方对配偶身份提出异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主张不存在夫妻关系。法院因当事人的主张涉及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

  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在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的,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真实意思表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的,不仅严重违反了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四、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使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将面临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遇此情形,受骗一方可寻求民政部门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五、结婚登记程序未完成

  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并未完成,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六、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和监督管理,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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