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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的财产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29 22:54)    点击:1626

恋爱分手的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VS共有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Q先生和Z小姐以前是恋爱关系,2007年7月1日,Q先生一家和Z小姐一起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某房屋一套;2009年4月,Q先生和Z小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行驶证登记在Z小姐名下;同年5月办理房屋产证时,四人(Q先生父母、Q先生与Z小姐)共同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在随后的生活中,Q先生一家和Z小姐一起对该房屋的装修、购买家具进行出资。

  2009年11月,由于Z小姐与Q先生产生矛盾,终止了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便对共有房屋及车辆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

  2009年12月,Q先生一家找到律师团队,咨询如何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代理思路

  这是一起典型的恋人分手后的财产纠纷。

  根据当事人(Q先生及其父母)所提供的证据,团队先理清房屋、装修出资情况:

  ① 房屋购买价格95万余元;

  ② 首付52万元余元:从Q先生的上海银行账户转账17万余元,Q先生母亲的工商银行账户中转账35万余元,且房屋未约定共有形式;

  ③ 余额由Q先生支付:Q先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23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截止到咨询之日,Q先生还有36万余元未归还;

  ④ Q先生一家出资1万元进行装修(已提供上海九百家居开具的一万余元装修发票)。

  汽车的出资情况就非常简单明了:

  ① 汽车购买价格7.5万元;

  ② Q先生支付5.5万;

  ③ Z小姐支付2万。

  律师团队对Q先生一家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讨论,对案件双方争议的财产的性质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婚约财产纠纷,房屋和车辆在Z小姐未出资或出资少的情况下还登记Z小姐的名字,这是属于彩礼性质,应当全额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共有财产纠纷,现双方恋爱未果,在共有的基础丧失的情况下,该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律师团队根据这两种意见进行权衡利弊。

  如果以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性质)来进行诉讼,根据最高院有关彩礼的解释,在未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下,Z小姐应当全额返还给Q先生一家,看似能将Q先生一家的利益最大化,但太过冒险!因为在本案中,Z小姐在系争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并非基于Q先生一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不得已给付,超出了彩礼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应当属于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以彩礼的思路来打官司,很有可能因对方驳斥财产性质,提出不是彩礼则不应退回而败诉;

  如果以共同财产纠纷来进行诉讼,Z小姐出资少的情况下,对共有财产享有份额也相应较少,相比第一种思路更为稳妥;

  最终第二种意见被律师团队采纳,根据这种意见以Q先生一家为原告,Z小姐为被告起草了诉状及代理提纲。

  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告(Z小姐)出资数额及应享有的房屋折价款数额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风云突变,被告(Z小姐)辩称对房屋出资16.3万元支付首付款,5万余元装修款且每月给1500元与原告用以还贷,并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原告律师经过简明而严谨的质证,被告16.3万元的出资仅有1.3万元及5万余元装修款被法院认可,其每月偿还贷款1500元金额未得到法院认可。

  最后法院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房屋为按份共有,因为当事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

  2010 年10月11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房屋现值195万元,其中5万元为装修价值,归原告(Q先生一家)所有,并清偿银行贷款36万余元;原告(Q 先生一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Z小姐)房屋及装修折价款15万元;车辆归被告(Z小姐)所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Q先生一家)车辆折价款2万元;各人购买的家具归各人所有。

  被告不服向一中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罗笙铭 李冬子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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