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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情形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说明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8 16:25)    点击:280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情形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说明

  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有哪些情形

  每份保险合同都有除外责任,只是对于不同的险种,它的表现形式不太一样,但体现在保险合同中,就是“责任免除”这一条款。一般来说,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或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以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如果投保了有关附加险种的除外);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要说明吗

  为了保险“对价平衡”的需要,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既要为维护保险交易的团体性,又为保护交易弱者,保险立法有意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实践中,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成长才十几年时间,保险市场还不健全。所以在保险立法中专门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这也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终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可见最大诚信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双向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对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义务主要指订立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履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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