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约彩礼,对于婚约彩礼的返还应注意的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3-07-05 10:40) 点击:600 |
一、什么是婚约彩礼 婚约彩礼,一般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财物及金钱。 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订婚给付彩礼在我国历史上是由来已久。 随着婚姻法的制定实施,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改变,婚姻自主、婚姻自由和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的理念,逐步被人们接受。 随之而来的婚约矛盾和冲突也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二、对于婚约彩礼的返还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彩礼的返还,在审理实践中,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护给付方的原则。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 而且,在现实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财产不多,不少男青年为了谈成对象,都借债给付彩礼,不惜代价满足对方提出的条件,因此,应当着重保护给付方。另外,由于现在人的思想变化很大,对于订婚与否并不太注意。 2、登记结婚与否的婚约财产有所区别。 在处理过程中,法律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紧。而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形,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松。因为男女双方成为合法夫妻后,虽未同居,但夫妻间存在扶助义务,如对于一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应当视情形处理,而不宜全额返还。另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已经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也应当予以适当返还。 3、尽量返还原物。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例如摩托车、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确不存在的,按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4、考虑民俗风情。 由于婚约关系受当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具有身份性、伦理性和习俗性的特点,因而,应当考虑在法律空间范围内尊重双方当地习惯,考虑双方当地的民俗风情。 对于为了订立婚约,双方来往走动,一方家长给予的一些小额见面礼,其中消耗的食品、烟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还。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