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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玩“文字游戏”,格式条款该如何解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27 22:07)    点击:463

代理合同玩“文字游戏”,格式条款该如何解释?

张先生在2014年3月看到某公司网站宣传“×××智能管家”功能全、适用任何车型、无代理费。于是到了北京,与该公司先后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合同书》、2014年4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约定:张先生在山西长治市经营销售该产品,交纳10万元“代理费”、该公司向张先生提供10万元产品;张先生先行交纳定金4万元,余款6万元于2014年10月前交纳,在余款交纳前该公司先行提供4万元产品;该公司应负责及时向张先生提供产品,并提供安装技术、使用方法、市场拓展、产品推广等方面的指导。上述合同附件《价格表》其中明确:第1号产品省级代理价为280元、第4号产品省级代理价为1100元;张先生于合同签订当日即向该公司交纳定金4万元,但该公司至今仅发给张先生4套产品,按省级代理价格仅价值5520元。张先生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该公司仍拒绝发货,理由是按照市场价,公司该张先生发的货价值已经超过了4万元。张先生于是委托本律师,要求与该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退还其货款。

本律师经审查相关材料和案情后认为,尽管合同中将张先生交纳的费用成为代理费,但结合该公司网站宣传“无代理费”、以及张先生向其交多少钱、该公司就给配送价值多少的货来看,实际上是对价买卖,是没有代理费的。另外,公司发给张先生的货物,究竟是按照市场价还是省级代理价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张先生按照省级代理商价格进货,具体价格以价格表为准,价格表作为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该价格表明确了各种产品相对应的省级代理价和市场价。合同书的文本是该公司提供的,内容是可反复使用的,应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该公司给予张先生的货物,应该按照省级代理价配送。实际上配送给张先生的4套货物仅价值5520元,因此该公司应将剩余货款返还给张先生。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该公司返还给张先生3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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