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离婚案件上诉意见(赠与协议、忠诚协议)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8-10 11:29) 点击:341 |
某离婚案件上诉意见(赠与协议、忠诚协议) 一、关于车辆问题。 人名下均有拆迁补偿,且该拆迁补偿并未分割,均由被上诉人父亲掌握。 (比如公证证明,或第三人在场证明),也没有在当时将赠与协议的内容告知给上诉人。很显然,这个 所谓的赠与协议,不是当时签订的,而是被上诉人父子在本案诉讼期间所炮制的。这样的所谓的赠与协 议,如同他们相互之间的借条一样,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无效的。所谓的证人,也是作为所谓 赠与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且与被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被上诉人父亲,实际上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其 所谓的证言自然是没有证据效力的。 以证明,而不是仅靠其父亲到庭说明情况就可以的。在目前鉴定机构尚不能对字迹的形成时间做出准确 鉴定的情况下,如果将该赠与协议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交由上诉人,则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而且,对 于本案,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一旦生效,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则势必将有大量的“赠与 协议”出现,到那时,且看法院又该如何认定? 二、关于戒指的问题。 。被上诉人的出资部分,系对上诉人的赠与。赠与也无须证据证明,实际交付即为完成赠与。因此,戒 指应归上诉人个人所有。 三、被上诉人多次、大额地支取银行存款,明显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 法有效的。 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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