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嫖娼被收容教育,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19 11:10) 点击:344 |
丈夫嫖娼被收容教育,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积极调取了被告邓某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为能够在北京立案创造了条件;第二,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起诉书,事实理由充分,诉讼请求全面、适当、合理;第三,积极与法官沟通,解决了被告在收容教育期间案件能够得到正常审理的问题,且短时间内取得达到离婚目的的判决结果。 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特别强调指出,被告邓某之所以在治安拘留后、随即又被收容教育,是因为其存在多次嫖娼的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人们经常将“嫖”和“赌”联系在一起,二者的恶劣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对于存在多次嫖娼行为的,同样应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另外,被告属于过错方,应给予原告损害赔偿,并在分割财产问题上,对原告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赵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小孩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判决被告邓某给予原告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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