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寻衅滋事案获从轻判处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0-09-21 21:42) 点击:320 |
某区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右外大街某歌厅内,酒后滋事,无故对6632包间内的被害人吴某某、颛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颛某某均为轻微伤;并将该歌厅内的长城W913显示器一台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附:寻衅滋事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李诗怀律师 电话:15801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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