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2-05-27 10:31) 点击:310 |
夫妻离婚,如果双方都自愿,则无需说明理由;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则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而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那么,夫妻感情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1079条列明了应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对方被宣告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除以上具体情形之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判定。 原、被告双方各自从以上方面提出自己的证据、事实及理由,最后由法院进行认定。如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则会判决不准离婚。如此,有过“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事件,也存在着约定俗成的“首判不离”规则。 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怎么办?多次起诉离婚确实可以表明要求离婚的坚决态度,可以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毕竟属于个案。而且《民法典》实施后,更是让坚决要求离婚的人能够感觉到“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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