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前后,父母出资性质的变化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2-05-25 16:13) 点击:324 |
《民法典》之前,夫妻婚后购房,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有认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有认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也有认为是借款。对于父母出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则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对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被认为是双方按份额共有房产。 而《民法典》之后,父母出资的性质则有很大变化。直接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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