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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2-05-24 17:50)    点击:114
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婚姻,不完全等同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有证的婚姻,如果调解不成,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而无证的事实婚姻,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直接判决离婚。

同居关系

除前述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可以起诉要求解决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 “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有生育、流产等导致身体损害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男方已自愿多支付的部分,也不可要求返还。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男早于二十二周岁或者女早于二十周岁婚龄的。以上情形消失了的,婚姻即转为有效。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本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1)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3)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同居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分割时可照顾无过错方。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与合法婚姻关系所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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