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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吗?以后是否可以再要求增加?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2-03-07 11:31)    点击:293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仍应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具体给付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有能力、有条件一次性支付、且又同意一次性支付的,当然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就是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遵循的是“确有必要”为原则,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且可能即将出国、出境。另外,对于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其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

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尽管可能明确写明以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仍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什么情况下,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是因物价明显上涨等因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如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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