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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约定的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没给的,能不能要?给了的,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1-09-07 09:53)    点击:144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往往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或者以“借款”、“欠条”等形式,承诺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支付。

那么,这种分手费是否受法律保护?没给的,能不能要?给了的,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首先,需要了解法律对于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分手费是如何定性的。无论是“补偿金”、还是“借款”、“欠条”等形式,都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什么是“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通常包括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自然债务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涉。未履行的,法律不可强制执行;已履行的,法律也不支持返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分手费,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

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例如赌债,你跟人玩儿牌,输了1000块钱,当场给了,事后你不可以要回来;如果当时没钱给,欠着的,事后别人也不能向你要。

这个分手费也一样。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

当然,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的分手费,其配偶是能够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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