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重阳:养老,“常回家看看”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20-10-25 22:26) 点击:137 |
今天是九九重阳节,也是老年节,我们来说一说老年的话题。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角度,都要求敬老、养老、助老。 这里我说三个问题: 一是,养老,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还包括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当然,前提是权利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而义务人具有负担能力。还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因为父母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或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这个子女成年后,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二是,养老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常回家看看”,实在不能回家的,也要经常性的通过信息、电话、视频等方式关心和问候。当然,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成年后,能够对其经济上供养就不错了,再要求子女对其精神上慰藉,恐怕就勉为其难了。 三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如果人人都去优待别人家的老年人,那么,你家的老年人在外面也就会被别人优待。当然,坏人变老的、或老人变坏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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