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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具有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经验,力争让每个人都请得起律师。李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保定电视台栏目特约律师.专职律师. 曾在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拿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真正解决您的问题.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愿意与您一起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方式灵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收费方法.包括胜诉后收取.减半收取等.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真正让您放心. 地域范围除了保定市区及唐县,顺平,曲阳,安新,安国,清苑,安国,蠡县,满城,涿州,高碑店,高阳,徐水等保定所属县,且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承办业务范围广.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具体有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等.曾成功代理某某合同撤销案,保定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涞水某公司合同解除确认效力案,高碑店箱包纠纷案,河北省保险理赔案,安国债务成功追讨案,涞水交通事故成功理赔案,高阳夫妻一方被监禁离婚案,保定某某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安新某某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判决缓刑),唐县某某诈骗案(判决缓刑),新市区某某故意轻伤害案(调解处理),清苑某某贩卖毒品案,北京某某盗窃案,顺平县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保定市某某危险驾驶案,某某抢劫案,强奸案,高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故意杀人案等等。都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方面愿意为各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保定专职律师李庆电话:13930897672.QQ:175634170.另长期提供陪同会见、查询企业档案、合同起草审查、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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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新诈骗立案标准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03-04 10:27)     点击:417

第一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第二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第三条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七千元不满六万元或满七万元不满四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诈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
)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以前颁发的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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