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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具有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经验,力争让每个人都请得起律师。李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保定电视台栏目特约律师.专职律师. 曾在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拿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真正解决您的问题.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愿意与您一起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方式灵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收费方法.包括胜诉后收取.减半收取等.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真正让您放心. 地域范围除了保定市区及唐县,顺平,曲阳,安新,安国,清苑,安国,蠡县,满城,涿州,高碑店,高阳,徐水等保定所属县,且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承办业务范围广.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具体有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等.曾成功代理某某合同撤销案,保定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涞水某公司合同解除确认效力案,高碑店箱包纠纷案,河北省保险理赔案,安国债务成功追讨案,涞水交通事故成功理赔案,高阳夫妻一方被监禁离婚案,保定某某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安新某某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判决缓刑),唐县某某诈骗案(判决缓刑),新市区某某故意轻伤害案(调解处理),清苑某某贩卖毒品案,北京某某盗窃案,顺平县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保定市某某危险驾驶案,某某抢劫案,强奸案,高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故意杀人案等等。都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方面愿意为各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保定专职律师李庆电话:13930897672.QQ:175634170.另长期提供陪同会见、查询企业档案、合同起草审查、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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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某单位与职工劳动纠纷案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11-28 12:18)     点击:283
成功代理某单位与职工劳动纠纷案
作者:李庆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某单位负责人找到我,称该公司一员工,请假不能而旷工。后申请仲裁要求其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保定李庆律师代理此案后,认真了解情况,跟北京公司详询情况,经过开庭最终取得很好的结果。帮助用人单位解决难题,员工也很满意仲裁的结果。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李庆律师代理郭某诉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过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参考。 
1、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申请人于3月份下半月开始持续旷工至合同终止,被申请人提供电话考勤表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一直在缴纳。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因此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缴纳保险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3、请求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3-6月份工资的请求,实际上申请人于2013年3月份下半月至6月份一直是出于旷工状态,被申请人据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开庭时也认可被申请人已经告知并学习过被申请人人事规章制度与员工奖惩条例,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明确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18日解除。 
4、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畴,由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属于行政范畴,因此,社保补缴问题应归社会保险征收单位管辖,而非劳动仲裁范畴。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保险缴费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于民事案件,不应由仲裁委管辖,应当另案处理。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仲裁范围,申请人要求补缴的时间及时效都有问题,申请人是2007年入职,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另申请人的社保是由于本人通过保定市北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由于一人不能缴纳两份社会保险,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的后果应有申请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解决此问题,被申请人愿意为其补缴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 
5、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申请人没有加班事实,也不存在加班,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是经劳动局批准,另被申请人规章制度要求加班是需要打申请的,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因此应驳回其请求。 
6、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保密补偿金的请求,合同无约定。因此要求支付保密补偿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发表以上代理意见,另申请人称2002年入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因为公司是那时候还未成立,被申请人认可双方自2007年7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供的证人根本无法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理由是:一是证人的身份问题,二是2002年被申请人还未成立。通过证人证明加班是滑稽的,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实上申请人从来就没有加班过,第一证人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事实上根本也无法证实申请人在加班。二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查证。另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实申请人当时就职的公司与被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也能证实申请人2002年入职被申请人是与事实不符的,证人连申请人就职公司都证实不了,加班就更无从谈起了。 
综上所述,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庆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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