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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具有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经验,力争让每个人都请得起律师。李庆律师,中共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保定电视台栏目特约律师.专职律师. 曾在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拿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真正解决您的问题.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愿意与您一起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代理方式灵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收费方法.包括胜诉后收取.减半收取等.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真正让您放心. 地域范围除了保定市区及唐县,顺平,曲阳,安新,安国,清苑,安国,蠡县,满城,涿州,高碑店,高阳,徐水等保定所属县,且办理全国各地诉讼案件。承办业务范围广.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具体有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等.曾成功代理某某合同撤销案,保定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涞水某公司合同解除确认效力案,高碑店箱包纠纷案,河北省保险理赔案,安国债务成功追讨案,涞水交通事故成功理赔案,高阳夫妻一方被监禁离婚案,保定某某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安新某某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判决缓刑),唐县某某诈骗案(判决缓刑),新市区某某故意轻伤害案(调解处理),清苑某某贩卖毒品案,北京某某盗窃案,顺平县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保定市某某危险驾驶案,某某抢劫案,强奸案,高某贩卖毒品案,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某故意杀人案等等。都取得很好的效果。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方面愿意为各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保定专职律师李庆电话:13930897672.QQ:175634170.另长期提供陪同会见、查询企业档案、合同起草审查、调解谈判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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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非法储存爆炸物品二审发回重审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11-28 12:11)     点击:281
成功辩护非法储存爆炸物品二审发回重审
作者:李庆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3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李虎、李庆律师作为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过于简单且偏离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采石点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持有异议。 
通过数次会见王某某,王某某均称:“矿山不是我的,采石场不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炸药也不归我使用,我的权限只是看管好老板的财物。我和某某某都在给李某某打工,不是负责人和管理人。”同时辩护人在案卷材料当中也没有找到证实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一审判决书对于这一点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二、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而一审判决并未认定。 
通过卷宗材料显示:涉案爆炸物是某公司申请使用,通过某公司统一配送的正规爆炸物,来源和使用途径均合法,采石点使用炸药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王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王某某作为采石点普通打工人员,显然还达不到这个级别,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妥。 
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且不论本案具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仅从最高院关于涉爆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理解,本案中公司从合法途径取得爆炸物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仅仅是因为疏于管理导致剩余爆炸物未能及时交回民爆公司,又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不必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一审判决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在论述部分也未说明理由,导致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适用。 
综上所述,由于爆破作业单位没有完全遵循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导致王某某在发现剩余爆炸物后不知如何正确处理,王某某既非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储存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科以十年有期徒刑明显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虎 李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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