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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附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27 21:42)    点击:374

【小学生在校内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对小学生疏于管理,学校对受伤的小学生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学校被撤销后,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丰民初字第02327

 

原告唐×,……。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市×区教育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市×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区教委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小学就读并毕业。2011年×月×日下午及×日上午,班长两次到我家叫我去学校做值日,班长告诉我是学校让叫几个住在学校附近的同学去值日。在把教室打扫干净后,老师表扬了同学们,让我们出去玩一会儿,再回班里。我在操场上与同学聊天时,被被告扔过来的的雪块打到右眼上。当时,右眼不停地流泪,眼睛睁不开,随后回到班里,老师问清楚情况后,让被告打电话叫他家长带我去医院治疗,被告父亲带我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我视力下降。此后我边上学边治疗眼睛。被告仅支付了两次医疗费,其他费用没有支付。本次事故中,×小学疏于管理,对我未进行及时救助,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小学应与被告对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月,×小学被撤销,作为该学校的上级主管单位即被告×市×区教育委员会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要求俩被告:1、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2、保留伤残等级鉴定和追索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被告××辩称:……,我家孩子意外打到原告的,……,同意给一部分补偿。

被告×区教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事情的发生不是在开学的时候,原告到学校也不是老师通知的,事情发生后,我们老师及时通知被告家长给原告治疗。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就读于×市×区×小学。2011年×月×日上午,原告接到同学通知,要求到学校打扫卫生,后原告、被告××等来校做值日,在把教室打扫干净后,老师让同学们出去玩一会儿,在学校操场上,原告被被告扔过来的雪块打到右眼上,被告父亲带原告到医院就医,……原告先后共自行支付医疗费×元;眼睛费×元,交通费×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在校被被告××击伤右眼,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校方责任问题,学校安排学生到校打扫教室卫生,恰逢学校堆有积雪,学生在校园进行活动,本就易引发问题,×小学却无人制止,故×小学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小学各自承担的比例为80%20%。现×小学已撤销,作为该校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款,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二、被告×市×区教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长   邢丽华

                       代理审判员   吴文学

                       代理审判员    

                     ×年××

                              张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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