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16:06) 点击:75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10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百×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百×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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