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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9 16:05)    点击:256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刘×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通过参加法庭庭审,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内容合法、公正,二审法院应依法维持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没有约定履行的标的物,且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份协议书无法履行,且上诉人没有将商品售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可依法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上诉人应返还×万×千元履约保证金给原告。

该合同书的主要条款:“××”产品的约定来看,根本不能确定上诉人要卖什么产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发现该问题后,及时与上诉人协商,但达成不了一致意见,导致合同书无法履行。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在签订该合同书后,被上诉人多次到上诉人处“闹事”,随后上诉人又说被上诉人没有到被上诉人处,上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可认定上诉人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独自一人怎么能到上诉人处“闹事”,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是与其协商明确双方买卖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但双方达成不了一致意见,被上诉人就通知上诉人要解除合同书,要求上诉人不要发货给被上诉人,并要求上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但上诉人不同意。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到其处,与其协商解除合同。

该合同书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解释,上诉人应对该协议书不能履行承担责任。

上诉人在上诉状写到“双方都清楚理解明白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该份合同书是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既然,上诉人认为双方对买卖的产品都清楚,那么上诉人为何不在合同书中写明;其次,上诉人在庭审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都清楚合同约定的内容”。

上诉人在庭审时陈述:合同书后附有产品清单,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没有附产品清单,且上诉人在庭审时没有提交产品清单给法庭。

2、在签订合同书后,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没有发货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庭审时声称其在×年×月×日发货给被上诉人,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没有损失,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给被上诉人。

上诉人在庭审时提供了两张物流公司的票据,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了货,这两张票据没有物流公司及上诉人的公章,按照常理,上诉人和物流都是公司性质,不是个人,两家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为什么没有两家公司的公章,可以认定,上诉人提供的票据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合法的,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发过货。票据上也没有被上诉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证明,这两张票据也是根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发现合同书对买卖的产品约定不明时,及时通知了上诉人,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要求解除该合同,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在×年×月×日就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丰台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05306号判决书,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合同履行金×万×千元。上诉人上诉后,被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通知,领取了上诉人的上诉状,才得知上诉人自称在×年×月×日将货物发到×省×市×县,但被上诉人没有收到上诉人的发货通知及收到相关货物。

双方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要发货物的具体名称、规格、价格,按照常理,上诉人不可能发货给被上诉人,即使,上诉人发了货,也与被上诉人无关。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依法退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

二、二审庭审时,法庭查明了上诉人一审开庭之前,一审法院已发了传票给上诉人,上诉人签收了传票,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合法。

上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案一审,可认定上诉人已认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内容合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林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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