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过错外遇少分财产保护女方律师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09 08:08) 点击:37 |
2016【成功的离婚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第一次起诉离婚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及60%份额 成功获取对方婚内转移存款 【江宁区离婚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被告为男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存款(人民币)是否有转移隐匿; 2、对外债权如何处理; 3、婚内房产如何分割【是否应当照顾女方】; 4、婚内汽车如何分割处置; 5、本案诉讼费如何承担。 承办法官:梅海洋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略; 三、房屋判决给我方,给付对方40%的折价款; 四、车辆归我方所有,给付对方25%的折价款 五、协商共同承担对外债务;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判破裂是婚姻解除的条件。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由婚姻,但双方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略。 关于武夷绿洲室房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原告是女方,现独自一人在南京工作,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方,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出发,本院认为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且在财产分割时可对原告适当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折价款209375元。该房屋上未归还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关于车辆折价款。原被告双方对车辆归属已达成一致意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车辆折价款,车辆虽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车是由原告父亲出全资购买,原告可适当多分,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被告折价款10000元。 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是夫妻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予以分割。至于被告多次取现金共计90600元,被告虽称此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由于此时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恶化,被告在不到7个月的时间内消费90600元,不合常理,故原告要求扣除部分家庭开支外,将其中60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被告补偿原告30000元。至于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提前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取走现金16803.03元,原告虽称其因无钱生活取款,已全部用于家庭消费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每月的工资收入和收取的租金足够其生活开支,故对被告要求将此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原告补偿被告8400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有时,生活就是一种妥协,一种忍让,一种迁就。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适宜针锋相对,铿锵有力,多彩的生活,既有阳光明媚,也有倾盆大雨。强硬有强硬的好处,忍让有忍让的优势,任何时候,都需要我们审时度势,适宜而为。妥协不一定全是软弱,忍让不一定就是无能,和为贵,有时,迁就忍让也是一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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