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区离婚案推荐律师照顾女方财产利益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21 09:49) 点击:221 |
玄武法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人生来就是孤独的,不要奢望能够依靠谁,哪怕是至亲至爱。越是喧嚣处,往往更孤独。心系一处,自走自路。孤独是人生必走的路、必吃的苦。苦到尽头,甘自来。狮子不怕孤独,所以强大;羚羊喜欢群居,因为弱小。人生无处不修行,能在孤独中心静如水,才能在纷扰里安然无恙
诉讼离婚获取共同财产分割款十万元 【玄武法院离婚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在国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在国外,处理离婚诉讼较一般国内离婚稍显复杂。 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于玄武法院。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律师一边办理好公告送达手续,另一边也在积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联系被告,通常多次沟通联系,终于成功将被告说服,回国全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本案成功办理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我方在诉讼之时就积极申请法院查实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对方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使得对方不得不和我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不仅迅速解决,不用等公告开庭时间,又节约一半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玄民初字第号 原告葛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82年生,汉族,印度尼西亚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处职员,户籍地在山西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魏某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予原告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 人民陪审员 李迅 人民陪审员 崔晓彦 2012年12月24日 见习书记员 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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