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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推荐最佳抚养权、抚养费案例技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7-19 07:04)     点击:183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未来少预想,尽量别假设。把拥有当全部,看当下成永远。若浮躁过甚、浮夸过多、浮华过累,必欲壑难填、心境难平、负赘难卸,终劳力伤怀,徒增烦忧。人生需要爬坡过坎、涉险渡困,无须心耿于一处,驻足于一地。唯苦中寻乐、转苦为乐,方能开拓视野、壮阔胸襟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
      【补偿价格历尽了司法评估程序】
           
    2014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曾牛平。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000元抚养费;
   3、南京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
   4、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最终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3年生,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 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审理查明,A、B于2 0 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 0 0 7年1 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2 0 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育女儿C。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建邺区。2 01 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 01 3年2月1 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 01 3年9月1 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 3 3 0 0 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 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
    以上事实,有A、B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B、A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 2 4 9 0 0元(评估价1 05 7 9 0 0元一银行按揭3 3 3 0 0 0元)的二分之一,即3 6 2 4 5 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费用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费用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 5 0 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 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A共支付3 31 9 5 0元给B。    
     关于B、A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依照规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 0 0 0元抚养费比较适宜。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本市浦口区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由A归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B 3 6 2 4 5 0元。    
    三、A、B尚欠B父亲5万元,A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
    四、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由B支付5 5 0 0元给A。
    五、B给付A  5万元的婚前购房还贷款。
    以上二至五项,A共给付B  3 3 1 9 5 0元。
    六、婚生女C由A抚养,B每月文付C  2 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B有探视C的权利,探视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案件受理费4 4 9 0元,由B、A各承担一半,B将2245元诉讼费直接给付A,以抵A预交的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 7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学区房优势抚养条件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2月31日将此案立于鼓楼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4月22日。
      主审法官:傅蓉。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女方支付我方每月700元抚养费
   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我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且无固定住所,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现阶段孩子的入园手续,平时的孩子接送均系男方抚养协助完成,男方父母退休在家,可全职照顾孩子,在经济和时间上可以全力协助。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离婚案件最为看重的诉讼焦点和主要意愿,因此需要解决好抚养权之争的当事人一定要找一个称心的离婚律师代理诉讼,否则可能会痛失重要的一审诉讼机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B曾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被裁定驳回。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 009年8月登记结婚,2 01 1年生育一女,取名C。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基础较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 01 3年3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试图挽回未果。2 01 3年9月,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便擅自将原告住所的门撬开,拿走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其次,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为确保女儿三岁后能够顺利上幼儿园,原告托人为女儿在中国药科大学幼儿园小托班报了名。去年1 2月份,被告仍私自将女儿接走,至今女儿未能按时就学。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 0 0元。
    被告B辩称,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2 0 0元。因为:1、女儿出生4个月后一直由被告照顾,现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是女性,由母亲来照顾抚养女儿,更为适宜。2、原告和其母亲住在一起,原告的工作较忙,经常出差,应酬也较多,原告的父母又要照顾各自的长辈,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被告的父亲退休后在南京十三中做门卫,工作比较清闲,母亲也己退休,被告的父母均有时间并愿意帮助被告照顾抚养女儿。另外,原告所拥有的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67%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分割,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以及4万元夫妻共同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2月1 8日登记结婚,2 01 1年3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C。2 01 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至今。被告户籍在东北黑龙江省,在南京没有独立的住所,现与其父母、女儿共同租住在本市鼓楼区。原告户籍在南京,现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另在婚前曾购位于本市鼓楼区房产一处。被告提到家用电器(4 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均是婚后购买,原告予以否认。现家用电器均在原告母亲的住处。原告在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年收入为4万元。被告在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任文员,月收入为3 0 0 0元。
    另查明,原告A与共同创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 0万元。2 01 3年3月,经公司三位股东决议,法人变更为A,原股东退出,将其持有的34%股权转让给A。同年4月15日,上述变更事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共同存款为3.8万元。
被告于2 01 4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分割A占有公司67%股权对应的价值,待本案审结后再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房产登记证明、
单位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标准。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差距,原告是本地人,在本市个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工作及收入情况较稳定。而被告虽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至今与其父母带着女儿共同租住在别人的房屋内。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房屋居住生活,势必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故本院认定,目前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另外,根据孩子生活、教育等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7 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存款。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共同存款为3.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认定该存款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平均分配。2、家用电器。被告主张家用电器均是双方婚后购买,但末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自愿将部分家电(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给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原告A应予协助,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周六上午9:00被告至原告住处将女儿接走,周日下午5:0 0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
    四、夫妻共同存款3.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9万元;原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B1.9万元。
    五、原告A在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将以下家用电器给付被告B: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此款原告己预交,愿告在给付被告本判决书第四项款项时扣除被告应负担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2日

     人最大的不幸,就是不知道自己是幸福的,对于所拥有的一切,都视之为理所当然,然后拼命向外寻找幸福。所以上天为了使我们有看见幸福的能力,就经常会安排各种失去,藉由失去,让我们看见自己曾经拥有的幸福。可是,很多东西一旦失去就永远找不回来了,当幸福在手时就该好好珍惜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快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建邺离婚案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建邺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娟。
   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探视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一个月离婚并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协议书
男方:A,男,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女方:B,女,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双方于2005年在鼓楼区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名C,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后,双方再行协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两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提前打电话告知)。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万元,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民政局签订该协议后一年内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万,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万。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3年7月5日

诉讼离婚2个月,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

             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鼓楼离婚案例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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