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八旬老年人复杂离婚纠纷 5套房产-我方获取3套 1个月不到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近八旬女方,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不良作风、无共同生活等众多复杂夫妻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6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不到一个月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21日立案,2014年6月17日结案。 双方拥有5套房屋,我方获取3套,对方获取一套有贷款房屋及另一套房屋的卖房款。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下午4点开庭直至晚上八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36年日生,退休医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32年生,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鼓楼区建宁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鼓楼区荷花里房产归原告A所有; 三:位于鼓楼区东宝路房产归被告B所有(银行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被告B无权要求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四、鼓楼区汽轮四村房款758000元归被告B所有; 五、原告A补偿被告B45万元,于2 014年9月1 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45万元到账后,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即使发现对方的新财产,也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1725.5元,减半收取10863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资深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离婚多套房产分割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多套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两套房屋共同房产,各自居住一套,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但面积和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皆不相同,为此双方难以为谁持有大房子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大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小面积房屋归女方所有。 结合房屋面积、地域、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的差价,同时加上我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现金存款,我方共计支付对方45万差价,【分期履行】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6 8年日生,满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7 2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关于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 9 9 7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1 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 01 2年3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改善。2013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1 0 7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4 0 2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原告A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450000元,于2 0 1 3年9月1 8日支付1 0 0 0 0 0元、2 0 1 3年1 1月1 8日前支付1 5 0 0 0 0元、2 01 4年9月1 8日前支付1 0 0 0 0 0元,剩余1 0 0 0 0 0元于2 0 1 6年9月1 8日前付清,所付款项打入被告B南京银行帐户。如原告A有一期不按时付款,被告B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五、双方各人衣物及各人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用6 2 4 0元减半收取3 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房屋、车辆权属之争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车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何定性认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婚后房屋还贷部分以及婚后购置的车辆到底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房屋、车辆皆属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至此,我方当事人全面守护家庭财产利益。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8 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自2010年结婚后,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于2012年起诉过离婚一次,最终判决不予离婚。事后,原告多方努力维系夫妻感情,被告不仅不予理会,还阻碍原告看望孩子。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同意离婚。但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被告B,因为婚生女出生后一直随被告B生活,且年幼需要母亲更多呵护,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3、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及原告A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中学同学,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自2011年争吵后离开家后,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B曾于2012年12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B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后被告带女儿另居它处,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名下的共同财产有:西门予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蚕丝被三床(被告已拿走两床)、九孔被两床、美的烤箱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三套。原告A名下公积金有29275. 95元。 另查明,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2 01 0年2月1 0曰登记在原告A名下,该房屋向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设置了抵押贷款,该贷款由A父母提供资金用于还贷。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 08轿车于2 01 1年2月1 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A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共计33758. 59元及上述已查明的洗衣机等其他家用物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另原告自愿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室有无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及牌照号为苏轿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二项争议,本院做如下认定:位于本市鼓楼区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A一人名下,现有证据证明婚后由原告A父母每月偿还房贷,被告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应为原告A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于2011年2月1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被告B对其主张该车辆视为原告母亲对夫妻共同赠与,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负有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着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权属登记,仅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不宜直接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原告A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该车系第三人即A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被告B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诉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定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要求婚生女随自己生活,本院认为孩子系女孩,现刚满两岁,并且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故应维持现状为宜,原告有支付合理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婚生女随B共同生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 三、A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四个周末可对进行探视,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9时从B处将接回探视,于次日下午18时前将送回B处; 四、A名下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共计33758. 59元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给B36880元。 五、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蚕丝被三床、九孔被两床、美的烤箱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三套归B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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