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问题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3-10-30 07:32) 点击:390 |
成功案例一、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栖霞离婚案】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成功案例二、快速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建邺离婚案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建邺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娟。 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探视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一个月离婚并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协议书 男方:A,男,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女方:B,女,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双方于2005年在鼓楼区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名C,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后,双方再行协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两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提前打电话告知)。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万元,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民政局签订该协议后一年内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万,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万。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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