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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婚外情怎样快速离婚?-南京离婚律师经典案例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0-24 06:14)     点击:2810
 

                 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栖霞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婚外情、彩礼离婚案】被告应当如何抗辩反驳-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该离婚案的被告,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并索要彩礼7万以及损害赔偿5万元,女方手足无措,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次诉讼案件。

案件结果:
    法庭准许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对方彩礼7万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案件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应当熟悉所有有关离婚案件程序及实体问题,并且能够准确定性诉讼请求所需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基于此也能更好的出色代理被告的离婚案件。
    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认错的短息记录,提供了第三者的证人证言和录音证据,加上原告父亲证言加以佐证,可谓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压力颇大,但庄荣华律师非常熟悉离婚案件的证据规则以及证据效力认定的关键,在庭审中冷静的出示了若干律师意见,逐一将对方的诉讼请求一一瓦解,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委托意愿。
    此类案件,在原告出示众多证据的过程中,被告很容易犯错,也很容易在答辩过程中遗留前后矛盾的陈述,故委托知名专家离婚律师,代为答复一切诉讼问题是最佳的策略,律师庭审不论是专业水平、法律知识、诉讼状态都远远优于当事人的表现,因此委托一名好的离婚律师,有时对一个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B,女,1 9 9 0年,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1 3年5月登记结婚,但被告婚前就和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在原、被告举行结婚酒妻后第三天被告就离家外出与男子鬼混并夜不归宿。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已无感情可言,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7万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 0 0 6年上网认识,2 0 09年原、被告均在南京江宁上班,同年上半年,双方在南京市租房同居生活。2 0 1 1年原告回六合居住,被告亦跟着原告到六合,双方居住在南京市六合区。2 0 1 3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因被告B在与原告A登记结婚前后与一男子有暧昧关系,致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于2 01 3年5月离家回到句容娘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短信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并同居近四年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感情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本院综合双方认识、同居及结婚的过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愿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 0 1 0 5 9 0 1 0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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