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盗窃三次盗窃金额数万元严重吗?会判怎样的刑罚?-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胜案指导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0-10 09:06) 点击:4675 |
南京盗窃罪律师成功降低盗窃鉴定数额-从轻处罚【庄荣华律师指导】 南京盗窃罪律师精品讲解 如何降低盗窃鉴定数额的专业辩护技巧 附江宁区最新盗窃案件司法判例 庄荣华律师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嫌疑人家属在嫌疑人被抓获的第一时间委托了,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 本案被告人3次盗窃5台高档笔记本电脑【购买价约5000左右一台】,经过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供专业辩护律师意见,从多个专业角度为被告人的盗窃鉴定数额以及从轻、减轻情节一并作出了综合辩护。 最终司法机关仅对上述电脑中前三台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7000余元,另外两台电脑即未作鉴定,大幅降低了盗窃鉴定数额,为最终判决赢来最有利的铺垫。此举大大的使得被告人在本案移送法院过程中降低了心理压力,获取了良好判决结果的先期预期。 律师点评: 盗窃案属于纯侵犯财产性案件,因此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已经成为量刑的关键,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凭借着丰富的处理盗窃案的经验与智慧,以及对鉴定环节的程序和实体的综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优秀的诉讼结果。 本案当事人家境贫寒,无力先期支付法院的罚金,故未成功申请缓刑,但本案的盗窃数额降低为当事人大幅降低了刑法处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 0 1 3年6月2 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 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 01 3年9月1 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3年6月,被告人A至南京市江宁区3 5 2室、2 2 3室、2 3 5室(均为公司集体宿舍),采取钥匙开锁、撬锁等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黄金挂坠、现金、电话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66.7无。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 0 1 3年6月6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 7 4 7元的千足金挂坠1个、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 6 0 0元的华硕A42型笔记本电脑1台、5 0元面额手机充值卡3张;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 0 0元。 2、2 0 1 3年6月1 5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3 5 2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 1 0 0元的华硕A42J型笔记本电脑1台。 3、2 0 1 3年6月1 8日1 4时许,被告人A至2 2 3室,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 5 0元的佳能SX12 0型数码相机1部,面值分别为人民币2 0 0元、5 0 0元的苏果购物卡各1张,卡内余额合计人民币669,7元,现金人民币2 0 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后至2 3 5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2 0 1 3年6月2 4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佳能数码相机、千足金挂坠、苏果购物卡2张、手机充值卡2张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A近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 0 0 0 0无。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购销合同、发票、收据、证明、情况说明、物证信息检索比对通知书,物证鉴定书、黄金珠宝检测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年6月2 4日起至2 0 1 4年2月2 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29日
附2013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盗窃罪起刑线提高,于4月4日起施行。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2013年盗窃罪数额标准: 一、数额标准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二、家贼获谅解可不定罪 司法解释 作出如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2011年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三、盗窃文物规定 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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