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诉后如何成功调解离婚?-南京资深离婚律师胜案指导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0-09 07:55) 点击:149 |
【保护婚姻指导】当庭调解和好最新案例-附建邺法院判决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保卫婚姻,维系家庭稳定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建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夏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1984年生,汉族,河西分校小学部教师,住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 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被告高某离婚应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和被告高某调解和好。 二、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又原告夏某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戈平乐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徒玉姗 附婚姻法常用常识: 起诉状的基本格式: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XXXXXX。 法律文书送达地:XXXXX,邮编: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 二、xxx由 告抚养, X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XX元(¥ 00.00)整,至18周岁止;(无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 XX年XX月因XX关系相识, XX年确立恋爱关系,XX年X月X日在XX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X月XX日生有一女/子,名XXX.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维系婚姻关系已失去意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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