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起诉要求离婚该怎么办?怎样才能不离婚?-南京资深离婚律师胜案指导 |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0-09 07:41) 点击:629 |
【保护婚姻指导】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江宁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6 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1 9 6 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系再婚。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B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B离婚。 被告B辩称:双方夫妻感情良好,其并无限制A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同意与A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00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B户籍地居住,夫妻关系尚好。2013年2月,A因生活琐事与B产生矛盾并搬离住所。审理中,A未提交证据证明B存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双方之间的夫蜜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A要求与B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更加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 3 34 0 1 05 9 04 0 0 01 2 7 6)。 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9日
婚姻法常用常识: 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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