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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是否能成功争取到一岁半男孩的抚养权?-南京离婚律师胜案指导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0-07 09:35)     点击:295

离婚成功争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六合区离婚案】

                            南京市六合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离婚-获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

案件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纠纷和抚养权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并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2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子女由其抚养,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诉讼证据以及多分律师意见外,更加深入浅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无法想通,庭审结束,庄律师再次致函承办法官希望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再次约谈被告将本案和谐解决。
   最终法庭再次和被告沟通之时,被告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归我方,但只愿意支付500元每月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3)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出生,汉族,文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1年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4月2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2 01 3年5月3 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 01 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原、被告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 1 2年7月至2 0 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可以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冷淡。原告曾于2 0 1 2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 01 2年7月2 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 01 3年4月2 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六合区房产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 2012)六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 0 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原告应予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6月起至满1 8周岁止,每月给付许伟宸抚养费80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
    三、被告B每月可探视许伟宸两次,原告A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 0元,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

 

附婚姻法基本常识:

在南京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了。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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