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离婚案】庄荣华律师成功办理诉讼离婚 【雨花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办理诉讼离婚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不同意离婚,协议无果,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办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律师点评: 在诉讼之后,双方在诉前调解过两次,每次时间都很长,而且男方的态度非常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通过再次沟通与化解夫妻矛盾,在庭审之中才争取到双方对于离婚意向的一致认可。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朱,女,汉族,1982年生,住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男,汉族,1978年生,住雨花台区。 原告朱诉被告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寅,代理审判员陈昊阳、人民陪审员王存宽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于2009年9月生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骆辩称,1,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因原告有婚外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无过错赔偿20000元。3,、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儿子,由被告抚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骆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9年9月生一子,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产生矛盾。自孩子出生后至2012年6月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略】 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双方要求家庭财产暂不处理。原被告均坚持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表、户籍登记表、出生证明、照片、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学校证明、协议书、幼儿园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婚姻关系的存在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所称因原告有婚外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无过错赔偿2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赔偿问题,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要求在本案中不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本院认为,该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朱与被告骆离婚【余略】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寅 代理审判员 陈昊阳 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 2013年2月25日 见习书记员 孔慧萍 感情破裂法律适用之律师实战引用 离婚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通常在解决感情破裂导致解除夫妻关系的,会引用主流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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