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起诉离婚起诉状怎么写,诉讼请求该写什么六合区离婚律师指导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27 03:22)     点击:173

 南京六合区离婚案】
        20天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婚后无子女】,双方无法生活诉于法院,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起诉离婚并迅速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王丽

案件结果:
    历时约20天时间,成功在诉讼期间离婚。20148月下旬立案,2014911日结案。
    双方协商一致离婚。
    男方给予女方补偿金5万元。
    再无任何纠葛,一次性了结。
    
律师点评:
    本案自立案后,我方通知法庭免去了诉前调解的过程,法庭确定开庭时间为915日上午在六合区法院开庭,在此之前庄荣华律师一直保持和当事人联系,最终在诉前成功为双方调解离婚,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前,制定好离婚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协议离婚的机会,这个机会是来之不易的,此次若不是一个良好的律师意见以及一份成功的离婚起诉状、合理的诉讼请求分配等关键要领,是无法做到此种速度的快速离婚的,庄荣华律师在大量的离婚纠纷中凝聚了高速过人的离婚技巧,为广大当事人解除婚约痛苦提供了非常多的便利。
    最终,双方在2014911日在六合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成功,后我方至法院办理撤诉,完结此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看起来幸福的人,心里也有难言的苦;时常微笑的人,心里也有无声的泪;炫耀生活的人,可能远没表面那么风光。一个人的幸福,只有自己懂得。所以,不要跟自己过不去,不要纠结于别人的评说,照自己舒服的感觉生活。幸福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你的幸福,不在别人眼里,而在自己心里。

 

庄荣华律师分享如果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女方会有补偿吗:

一、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女方会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如果是男方过错造成离婚的,女方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男方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35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