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2020栖霞区婚后家庭矛盾无法协议离婚案件女方争取抚养权快速离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26 10:47)     点击:55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中女方争男孩抚养权标准案例示范 
2020-5-19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忠实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2-28---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519
    本案系女方首次起诉快速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家事庭陈婷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2岁半男孩),对方每月支付2000
   3、对方支付我方45000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4、双方所有问题一次性全部解决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本案重点问题
本案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存在弱势因素
1、女方名下无房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了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证据和意见

本案插曲:
被告男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存在20万夫妻共同债务
理由:婚后因男方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退赔20万
男方希望该20万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女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表示,违法债务、犯罪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我方共同承担
该点律师意见被法庭当场采纳认同,后男方不再主张。

最终在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协调和沟通之下,各方达成一致
双方确定离婚,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以及财产折价款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XXXX民初XXX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系被告B的父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D(系被告B的母亲),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有一子E。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E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法庭依法裁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E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自2 0 2 0年6月起每月2 5日前支付E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可以探望E两次,于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前将E从A处接走,并于当日2 1时前将E送回A处,A在B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四、被告B于2 0 2 0年6月1 9日前给付原告A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45000元;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399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