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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邺区针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法院调解策略和技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25 12:30)     点击:67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同意离婚-律师代理技巧
 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未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
    201711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享有探视权        
    3、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各人债务归各人,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向其送达传票和起诉书的时候就表示不同意离婚,系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其实在起诉之前被告的真实意思就是希望得到预期的经济补偿才愿意进行谈判,同时对方在诉讼过程中也列举了相应我方破坏夫妻感情的事实,但最终律师还是在第一次诉讼和开庭就争取调解离婚,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分析的能力!
      本案律师在财产分割方面利用了独有的特殊经验技巧,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的支付,极大的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同时虽然免去了对方五年的抚养费支付,但是该部分的总额也不大,因此整体的离婚调解方案策划是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重中之重。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抚养,被告B2017年开始五年内不支付C抚养费,五年以后由原告A与被告B再行协商;
    三、被告B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三次,前三周每周一次,被告B周五晚上将小孩接走周日中午送回。时间较长的节假日,如国庆、寒暑假原告A与被告B可分别与C度过一半的时间,春节轮流在原被告处度过,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告A与被告B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7111

   时下的灾难,并不是因为时下的人心陷溺引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心一直都是陷溺的,凡夫的心从来没有完美过,从来没有纯洁过。所谓陷溺,是指深深陷入错误的泥淖而无法自拔。这个娑婆世界,充满了劫浊、见浊、烦恼浊、众生浊、命浊这五浊,我们就是生在这么一个五浊恶世里面。今天的各种灾难,都是我们无量劫以来造的恶业不断感召的。并不是我们过去的心很美好,今天变得不纯洁了,才导致灾难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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