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第一次起诉离婚争取快速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律师技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24 01:37) 点击:51 |
南京浦口区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销售员,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原告未进行主张,故本院在此不予处理。被告庭审中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作认定、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监护抚养,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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