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26年婚姻快速诉讼离婚 【首次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近两年中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刘英。 本案立案于2014年8月,结案于2014年10月,历时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孩子各持有50%的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是男方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认为没有地方居住,而女方明白诉讼离婚在首次起诉的困难性,而女方本人对于房产没有过多的要求,庄荣华律师代替女方提出了男方和孩子共有的调解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达成一致,本案孩子已经成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4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男,195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立案受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一子C。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自愿离婚。 二、本区房屋归B和C所有(各享有50%份额),过户产生的费用,1万元以内由B承担,超过1万元部分由A承担。 三、苏A轿车、空调一台归B所有;各入衣物归各入所有。 四、双方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敏 做人如水,你高,我便退去,决不淹没你的优长;你低,我便涌来,决不暴露你的缺陷;你动,我便随行,决不撇下你的孤单;你静,我便长守,决不打扰你的安宁;你热,我便沸腾,决不妨碍你的热情;你冷,我便凝固,决不漠视你的寒冷。上善若水,从善如流。如水人生,随缘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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