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初,结案于2013年7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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