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婚内抚养费纠纷】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1200每月抚养费 2017年12月25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婚内存续期间,双方关系不好,同时不共同居住生活,男方也长期不给付孩子正常生活的抚养费,故原告为女方。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3日,结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4800元【每月1200元,即24%的收入标准】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婚内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索要,基本证据规则和认定技巧、给付标准都已经有了一系列成熟的审判思路,本案我方证明了双方分居、孩子的基本花销、被告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最终获取了法院支持抚养费得诉请,另如果对方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建议还是尽早诉讼才能获取最大的经济保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A,男,2013年7月23日出生,住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B(原告母亲),住址同上。 被告:C,男,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B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子,现双方正处于离婚期间,被告拒不交付抚养费。B与被告在法院起诉离婚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C辩称,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7月初B把原告带走,被告8月份去交幼儿园学费时,才知道B已给原告退学。按被告的收入来讲,抚养费每月2000元过高,但作为一个爸爸,被告认为给孩子是没有上限的。B带走孩子,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被告不想去抢孩子,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被告到鼓楼区妇联等单位申诉,但B拒绝给被告看孩子。被告希望B将孩子送回来继续上幼儿园,恢复原有的学习环境。被告要求养孩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母亲B与被告系夫妻,B曾于2017年8月l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6月下旬,B与被告分居,B带原告到B母亲家居住至今。 案件审理中,被告自认月收入5000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乏母B与被告自2017年6月下旬分居至今,此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自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的抚养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自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合计4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200元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起至2017年10月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 如果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入计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谈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远离了名利的追逐,人世间的攀缘,留下来的便是安宁,使人能有更多的时间反思自己。古德常说:“放下多少就得到多少!”要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想的做的一个样,不去刻意伪装自己,这就难了。也就是说,见不得人的事情不去做,肮脏的事情不去做,连想都不要去想,时时刻刻,在在处处,念欲为大患,有漏皆苦,这是修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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