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2016年7月25日结案 女方在不利条件下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以及共同房屋卖房款利益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伏小全【少年庭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100元抚养费 3、双方婚姻房屋双方共同出售,按比例分割出售款 4、车辆归对方,补偿我方折价款。 5、无其他争议 6、诉讼费对方承担三分之二,我方承担三分之一。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问题系我方作为女方被对方证明了,在婚内近期有吸毒被行政处理,还有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没有实际进行劳动教养,但是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极为不利。 但是即使情况如此不利,庄荣华律师仍然多次列举律师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以及对方抚养孩子的不利条件。并且通过多次审理和沟通,在第三次开庭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已经透露出有可能判决抚养权归我方,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提出了多套调解方案,一举成功全面调解,使得我方当事人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另外本案婚内房屋几乎全部都是由对方父母出资购买,因此最终我方当事人适当让对方多分4%,以实现大家利益的均衡。 本案此次起诉即成功调解协议离婚,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系统全面的调解离婚,极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员工,住本市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员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6年1月1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伏小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6年5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1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0日前直接给付被告B。 三、自2016年8月起原告A于每月单周周六、周日各探望婚生女C一次,时间方式为上午9时接走,下午6时送回。 四、本市浦口区室房屋由原告A与被告B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享有54%产权份额,被告B享有46%产权份额。 五、双方同意自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将上述房屋出售,按上述产权比例分割售房款,并分担相关成本费用。 六、车牌号名爵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原告自本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5000元。 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A负担2170元,由被告B负担1000元。(该费用以由原告预交,被告自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生活就像这只鸭子,表面都从容淡定,其实水底下在拼命的划水,想要过好生活,就要拼命划。否则,当父母需要你时,除了泪水,一无所有;当孩子需要你时,除了惭愧,一无所有;当自己回首过去,除了蹉跎,一无所有。别在最能吃苦的时候选择了安逸!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