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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离婚起诉书怎么写,诉讼请求怎么写,事实与理由怎么写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18 02:30)     点击:51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争取离婚
     6个月双胞胎一人抚养一个
     201741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房春娥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2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412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双胞胎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双胞胎离婚案件相对普通的离婚案件稍显复杂,更加需要代理律师扎实的实战功底,本案离婚纠纷孩子在出生后因家庭矛盾,男方后续不再看望女方及孩子,女方愤怒和无奈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面代理本案的离婚纠纷,诉前双方无法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示范案例,很多离婚案件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法调解,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起诉后如果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就容易争取到离婚的优秀案例。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综合协商有一定障碍,在本次庭审之时,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调解,庄荣华律师也极力的配合法官希望能够将本案的双方矛盾彻底的调解完毕,达到案结事了、一别两宽的理想结果,最终双方就离婚问题及财产问题也各退一步,综合考虑到了婚姻的无法维持,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在一次开庭过程中全部陈述解决完毕。
     本案从离婚、抚养权的沟通、财产分割等众多问题无法沟通,到本案离婚、孩子问题、财产分割具体操作方案全部达成一致仅仅开庭一次就全部处理完毕。离婚诉讼其实对于夫妻感情的冲击是非常严重的,被告虽然有不同意离婚的想法和意见,但大多数根本无法解决原告坚决离婚的决心,也无力去面对坚决不同意和好的婚姻,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随我方生活,最终我方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大。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矛矛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后因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婚生女CD均由原告一人抚养。鉴于被告同意抚养孩子,且原告一人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如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会很好。现两个孩子均非母乳喂养,被告有充分的能力抚养孩子。孩子六含月大,此阶段分开并不会对孩子造成情感伤害。望法院判如所请。
    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无法接受原告父母对被告及被告父母正常生活的过多干涉,及所谓的试探、刁难以及谩骂,双方已无法交流,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坚持双胞胎应由一方同时抚养,不宜分离。如果原告在哺乳期内不愿意同时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被告愿意独自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养,并毋需原告给付抚养费。孩子分开抚养在成长过程中是会有伤害的,故被告不乏意分矛抚养双胞胎女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9月登记结婚,20169月至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CD。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1016日,原、被告分居。在此期间,CD随原告共同生活。经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月收入3000元,与其父母、祖父母共同居住100平方米的房屋内;被告月收入12000元至15000元,独自居住在90平方米房屋面内。对于上述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孩子抚养及探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可,但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双方婚生女CD尚年幼,但因原告A经济收入有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确有困难,且被告B亦积极要求抚养孩子,故双方可各自抚养一个女儿,C由原告抚养、D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在审理中对探望权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原、被告抚养的孩子系双胞胎,为充分保障两个孩子间的相处交流,本院酌定双方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被告处。被告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处接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孩子送至原告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D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被告B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六上午9时到被告B处接走D,并于当日下午18时送回;被告B于每周日上午9时到原告A处接走C,并于当日下午18时前送回。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60元、被告B负担60元(该诉讼费用已由原告A向本院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我们最容易犯的过错,就是轻率断定别人为好人还是坏人、愚者还是贤者。人是像河川一样在不断流动、不断变化的,人并非每天都以同样的面貌存在,人是有各种可能性的;傻瓜可能变聪明,邪恶的人可能变成善良的人,反之亦然。这就是人的伟大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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