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秦淮区专业处理婚姻矛盾律师代理女方快速调解离婚案例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17 03:38)     点击:63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76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顾荣荣【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517日,结案时间201676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0元生活费,另外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再各承担一半。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另对方当庭又支付我方5万元美金、1万元人民币。
   4、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我方的工作周期时间以及工资收入、住房情况低于对方一些,但是律师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政策,最终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为当事人争取到5岁男孩的抚养权。
  本案另外一个亮点即我方获取的抚养费极高,每月6000元人民币,另外还可以获取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这样的抚养费方案已经在南京地区的普通离婚诉讼案件极为罕见,争取子女抚养费一方面应当结合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在法庭之上,更加应当触动对方理解,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水平只高不低的基本原则,遇到素养较高的当事人一般律师都能够有效的进行沟通和调解。
    除了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对方还当庭给付我方5万美金与一万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0104民初号
    原告A,女,1981年汉族,公司员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67年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201651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20167月起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每半年一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71 5日之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每年的115日之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直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三、C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四、双方对C的探视无争议,具体的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五、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76

  有人帮你是幸运,学会心怀欢喜与感恩;无人帮你是命运,学会坦然面对与承担。没有人该为你做什么,因为生命本是自己的,你得为自己负责任。人生的必修课是接受无常,人生的选修课是放下执著。当生命陷落的时候请记得,你必须跌到你从未经历过的谷底,才能站上你从未到达过的高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400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