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时候是需要通过诉讼来进行离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夫妻之间的实际情况来判决是否离婚并出具离婚判决书,那么离婚判决的执行是怎样的?离婚判决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一、离婚判决的执行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 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离婚判决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 对方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应写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带上生效的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类执行案件,由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为了方便法院尽快执行,您最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 而且,并非随时都可以申请执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离婚判决生效时间 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01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律师寄语: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没必要攀比;风有风的自由,云有云的悠然,没必要模仿。你认为快乐的,就去寻找;你认为值得的,就去守候;你认为幸福的,就去珍惜。做最真实朴实的自己,依心而行,无憾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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