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首次诉讼-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女方获取20万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女方在家无法协商离婚,故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江宁开发区法庭苗欣法官。 案件结果: 历时2个月时间,首次诉讼成功离婚。 男方同意现金补偿女方2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但时间耗费时间约1个月时间,因为期间历经了过年期间。 本案律师再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提供各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开庭前即已经全部在电话约谈中将所有事情达成一致。 至此法庭确立开庭速调程序,迅速达成了双方调解离婚,一次庭审达成全部调解协议签署完毕,签字即生效。 再次离婚诉讼如此快速成功的办理完毕,主要是庄荣华律师熟悉离婚诉讼程序以及办案技巧丰富,能够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寻找到便捷、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基本需求,首次诉讼需要的是律师的耐心与智慧。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获取自由身。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C,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起诉要求与被告C离婚。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余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三、被告C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金20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5年3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余略】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7日 地不畏其低,方能聚水成海,人不畏其低,方能孚众成王。世间万事万物皆起于低,成之于低,低是高的发端与缘起,高是低的婵变与演绎。低调做人正是一种终成其高,必成大器的哲学。谙通此一哲学的人方为大智之人、方成大价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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