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1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戈平乐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0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日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对方、剩余贷款由对方9个月月内还清,如超期支付违约金5万,如一年内仍然没有还清则该房屋继续共同共有。 3、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考验原告律师对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对之策,另外双方名下房屋及债务的分割方式也是本案的重点,我方当事人异常坚持离婚,庄荣华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105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协议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对C有探视权,可随时探视,每月将C接走四天。 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某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于九个月之内还清,逾期未还清,则承担5万元违约金,一年未还清,则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 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五、本案诉讼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 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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