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女方成功调解离婚 【建邺区离婚案】 【仅开庭调解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男方明确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宋毅刚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年2月,结案于2016年3,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3、子女抚养权略 4、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还存在男方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在律师的建议下,女方通过该部分财产利益,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我方适当调整调解策略,促进快速调解离婚,。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户籍所在地本市建邺区,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66年生,汉族,南京公司职员,住本市建邺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诉后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位于建邺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位于库号车位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10万元。房屋和车位补偿款共计30万元,被告B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 四、上海公司原属于原告A名下的股份全部变更过户给被告B的儿子D,被告B补偿原告A20万元,此款于A股份登记变更完成后十日内补偿给原告。 五、原告A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B2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七、本案诉讼费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财产分割技巧-离婚房产折价款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 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 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 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 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 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离婚之后房子折价了那么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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