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庄荣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鼓楼区无法协议离婚快速离婚律师精选三则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0-11-08 04:22)     点击:75

离婚律师案例一

鼓楼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201512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余敏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年中超过3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
   3、双方名下房产份额全部归孩子所有;
   4、男方再行支付女方8万元,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也归个人承担。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14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婚内双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如何分割的问题,由于本案双方名下的房产份额与女方父亲共有,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可以一并处理,因此庄荣华律师多次在庭审之中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孩子的利益用正常的心态处理此事,男方虽然勉强同意,但是剩余共同财产不愿意再行分割,之后庄荣华律师又结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对方存在虚构的债务以及离婚后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凝聚的其他矛盾以及男方今后的探视保证等综合发表了律师意见,直至男方同意我方的方案。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1500,再到3000之上的重大教育和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彻字第X
    原告A,男,汉族,1975年,民警,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975年生,公司职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子201510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女C,双方均系初婚,无其他子女,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A诉至法院要求离婚,B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2015 12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1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C超过3000元的教育、医疗支出原、被告双方凭票据各负担一半,A享有对彭宁欣的探视权,每月四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三、坐落于本市房屋中属于AB的份额,归C所有,即该房屋由CD共同共有;
    四、车牌号为苏A明锐牌轿车归A所有,原、被告各自名下公积金账户、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现金、金银首饰、个人物品均归个人所有;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个人债权由个人享有;
    六、A一次性支付B 80000元,此款于2016531日前付清;
    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A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离婚律师案例二

   成功争得子女抚养权【5岁男孩】

                        【鼓楼区离婚抚养权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外债高筑,起诉离婚、确认抚养权,诉讼之时孩子5岁、男孩。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无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是唯一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调解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序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男方可随时探视,一举调解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金某,男,197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20111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鹿海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归原告齐某抚养,被告金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底付给儿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金某可以随时探视儿子。
本案受理费预收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鹿海彬
                                                     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蒋庆嫚
 
      

 

      友情提醒:诉讼过程中能够签订调解协议,一定要求调解书或承办法官理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领受后,使得法律文书已经全部生效,负有执行效力方可。
      调解是一门学问,调解中有很多的技巧,凝聚了律师多年沉淀的法律技能,对方从不配合到配合,从小额利益的放弃到大额利益的放弃,中间需要律师从证据、法律关系、诉讼技巧等众多因素晓以大义,方可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律师案例三

鼓楼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201633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62月,结案于20163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40万元财产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4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而我方根据对方的收入以及结合南京地区的标准和费用,坚持4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庄荣华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在本案一审判决获取抚养费法律的支持。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某有限公司总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太仓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7月登记结婚,20149月育有一子C。由于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因为原告在南京无住房,且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不利于孩子的抚养与成长,而被告母亲在南京有房产,目前收入较高,能够提供给孩子良好的环境和较好的物质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且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也可以带孩子短时间内共同生活;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尽管被告目前收入较高,但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抚养费根据孩子需要,依法由法院判决,被告要求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次,探视方式为每次将孩子接回自己住处,共同生活不少于2天,法定节假日也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19月相识恋爱,20127月登记结婚,20149月生一子C。被告在太仓市工作,每月税后收入约37000元(包含住房补贴6000元)。另查明,20125月,原、被告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室及公馆1号车库,权属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南园西路及车库总价XX万元,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南园西路及车库首付款XX元系被告婚前财产支付,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截至20162月贷款本金部分尚余XX元未还。
    再查明,被告名下有理财产品19万元,被告婚后缴存住房公积金53631.01元。原告名下有定期存款20242.5元、活期存款21531. 82元、理财产品34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201584日以后半年的工资余款为159000元,理由为:被告的工资收入扣除每月还房贷5500元、支付孩子花销费用5000元、个人消费5000元。被告主张201584日以后其工资除了还房贷、支付孩子花销,其余都被自己消费了,并且还有19701. 69元信用卡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名下理财产品中有10.5万元属于原告母亲所有、47894. 52元已被原告消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名下钱款233879.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虽被告收入较高,但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较强,且被告在太仓工作、生活,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环境,故由原告A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被告B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多与父母接触沟通更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双方均应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本院做出如下认定: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支付折价款的数额,本院考虑到首付款系被告使用婚前财产支付,被告对南园西路及车库贡献较大,故依法酌定B给付A折价款35万元,南园西路及车库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被告自201584日以后半年结余的工资,本院结合被告的收入、还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自身消费需要,酌定工资剩余款为9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信用卡债务,本院在酌定工资剩余款项时已经考虑了被告昀自身消费情况,故不再重复扣除相应款项。原告名下理财产品及存款233879.8元,被告名下理财产品19万元、婚后缴存公积金53631. 01元、剩余工资90000元,合计567510. 81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分得283879.8元、被告分得283631.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
    三、太仓市及公馆1号车库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A折价款35万元;
    四、原告A名下存款、理财产品(扣除A母亲10.5万元)归原告A所有,被告B名下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50000元。
    如果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0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A负担5557元,被告B负担5558元(原告A已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庄荣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庄荣华律师,庄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庄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705019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庄荣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庄荣华律师主页,您是第44001位访客